|
作者:
很多人賣房子時都會找房仲業者幫忙,通常雙方會簽下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售屋者如果擅自片面解約,仍然要付給房仲酬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曾姓女子委託「富地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代銷她在台北市的房子,銷售總價為九百七十五萬元,雙方約定代銷期間從九十五年七月至十一月,在此期限內房子如果成交,曾女要付給富地公司成交總額百分之四的報酬,契約中還規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終止契約。
提前終止契約
後來有位郭姓男子經他人介紹,告訴曾女他願以一千零十萬元購屋,曾女為之心動,竟於九十五年八月就提前終止她與富地公司的代銷契約,也沒有給富地公司仲介費用,引起富地公司的不滿,向法院控告曾女。
曾女向法官表示,她在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提前終止委託富地銷售的契約,到八月十八日才與郭姓買家簽定房子買賣契約,郭姓買家不是富地公司介紹交易,她當然沒有支付仲介費給富地公司的義務。
但法官認為,委託銷售契約規定的很清楚,「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變更或終止契約。」曾女因想將委託銷售的房價提高為一千一百萬元,富地公司不同意,她竟然片面解約,曾女已經違反契約的條款,她終止合約的行為不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