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同意書所稱之證券及期貨交易資訊、係指乙方以電子資訊形式,經由網際網路傳輸系統傳送之證券及期貨集中市場行情;證券及期貨資訊暨依該證券及期貨資訊所衍生創作之分析資訊。乙方所傳送證券及期貨資訊內容,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簡稱證交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提供為準,故乙方於傳輸過程中,如內容發生誤差或使用中斷乙方無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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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乙方為證交所及期交所簽約使用交易資訊之資訊廠商,並依證交所及期交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提供交易資訊予甲方。本同意書之證券及期貨資訊使用權以交易所同意為生效要件,且甲方保證確實遵守該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證交所和期交所對使用交易資訊之所有相關文告及檢查。如經交易所舉發或乙方發現而有充份之證據顯示甲方有違法事實,均視同違約處理。 |
| 第三條: |
甲方不得加以複製、出租或出售該資訊予第三人或將資訊加以修改、增添、擴充、刪減、毀損或為其它一切之變更行為,甲方如違反本條款之規定,乙方逕行終止本同意書,並追訴一切法律責任。 |
| 第四條: |
甲方申請使用網際網路證券及期貨交易資訊,須填寫下列資料:
1.姓名
2.身分證字號
3.電話
4.住址
5.E-MAIL
以供乙方(或網站所屬券商)向證交所或期交所報備。 |
| 第五條: |
甲方同意因使用交易資訊而與乙方網站連線之費用應由甲方自行負擔,其費用含線路申請費、資訊服務費、網路撥接費。 |
| 第六條: |
罰則:
| 1. |
甲方如有違反交易所各條款之一者,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停止甲方資訊使用權利。 |
| 2. |
甲方不得盜用、竊取經本公司傳輸處理後之交易資訊,倘有違法,除無異議賠償本公司懲罰性違約金外,其違法行為並應自負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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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終止:
若甲方欲終止本同意書,須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
| 第八條: |
本同意書如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